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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策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6 16:31:54     浏览:

本报讯 (记者杨杰松)近日,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版标准参考了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群众健康需求,对多项指标进行了修订。
  新版标准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了修订,要求辖区内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传染病防治内容进行了修订,要求在近2年内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新版标准分2个档次分别提高了市容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中的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的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其他城市这2项指标均要达到80%。修订后的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拟从2012年开始执行。
  依据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爱卫办修订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将评审周期由2年改为3年;赴考核城市现场工作,由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3个环节修改为暗访、技术评估2个环节,以减少地方的负担;命名程序由单数年申报、双数年命名,改为第一、二年申报,第三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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