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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宣传

病毒性肝炎防治基本知识(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1 12:01:31     浏览:

     四、健康教育

        1、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接触不会传播乙肝和丙肝病毒。

    乙肝和丙肝病毒不会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乙肝和丙肝病毒,与乙肝和丙肝感染者共同生活、工作、学习不会感染。

        2.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可结婚、生育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的配偶及时注射乙肝疫苗是最好的预防措施。注射乙肝疫苗后一定要检查有无抗-HBs产生。一般而言,体内产生抗-HBs后,即使同乙肝患者有性等密切接触也不会被感染。另外,免疫功能正常的成人感染乙肝病毒后大多数可以自动清除病毒而痊愈。现实中乙肝患者的配偶因为都是成年人,婚后虽然可能被感染,但很少转为慢性乙肝,相反多数可产生对乙肝病毒的免疫。建议乙肝病毒感染者的配偶要及时(最好在婚前) 注射乙肝疫苗。

    由于乙肝病毒存在母婴传播,一些携带乙肝病毒的育龄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产生畏难情绪,担心自己的孩子感染乙肝病毒。自乙肝疫苗问世以来,乙肝疫苗阻断母婴传播已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如联合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并保证在出生24h内及时接种 (越早越好)首针乙肝疫苗,可保护95%以上的小孩不被感染;但极少数(约2%3%)可能通过宫内感染而导致乙肝病毒母婴传播,目前还没有很好的阻断宫内感染的方法。总的看来绝大多数新生儿在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后是可以避免乙肝病毒感染的。

        4、我国已明确取消了入学、就业乙肝体检项目

    随着人们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认识,目前确认乙肝传播途径主要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为保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20102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取消了入学和就业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

    但以下入学、就业情况仍需检测乙肝项目:(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217日发布)

    需要指出的是,此规定只针对入学和就业体检,其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平等教育和就业权利。从医学角度讲,为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乙肝,对于有医疗需要或个人常规健康体检,并不限制检查乙肝感染标志物。对于单位组织在职人员集体健康体检,则应本着自愿和私密的原则(乙肝检查结果只反馈给个人,不得告知单位和任何其他第三方)。

    从保护未感染者自身的角度讲,也鼓励个人通过体检、检测了解自身感染状况,如为乙肝易感者(未感染乙肝病毒且未具免疫力),应接种乙肝疫苗。

    五、综合

        1、认识肝炎、科学防治

    我国法定传染病系统每年报告超过130万例病毒性肝炎病例,占法定传染病报告总病例数的1/3,由此带来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及巨大经济负担,给疾病防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我国政府重视肝炎防治工作,将乙型病毒性肝炎作为四个重大传染病之一,不断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力度,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制订防治策略,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病毒性肝炎的流行与传播,已经取得明显效果。

        2、防治肝炎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病毒性肝炎流行广泛,感染者众多,防治难度大,防治病毒性肝炎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对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防治病毒性肝炎,需要教育、卫生、财政、药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很多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病毒性肝炎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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