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烟草染指慈善 就是要“矫枉过正”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5 10:59:39 浏览: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慈善法草案,草案中禁止宣传烟草制品的规定获得普遍认可。多位医药卫生专家和法律专家表示,这将有利于推进控烟进程,但还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烟草企业慈善捐赠,防止慈善成为烟草营销的地盘。也有一些网友对此表示不同意见,认为对烟草企业捐赠不应“一棒子打死”,捐赠行为完全可以不冠名、不传播,慈善事业需要方方面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吸烟有害健康,控制烟草只能不断加强,而不能有丝毫削弱懈怠。控烟的思想意识和实际成效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和场合开展控烟运动,总体形势对控烟比较有利。然而,以烟草企业和烟草专卖部门为代表的反控烟力量,不甘心逐渐被边缘化并最终退出舞台,他们千方百计在社会、经济、法律等领域、环节寻找机会和突破口,不但力求守住既有的实力基础,而且还要不断开拓发展壮大的空间,把烟草消费的“蛋糕”越做越大。我国的慈善立法,就这样成为了反控烟力量与控烟力量展开激烈博弈的平台之一,双方博弈的结果,将在最终制定的《慈善法》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慈善法(草案)》虽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但草案没有明确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和实际效力难免打折扣。更要紧的是,由于没有全面禁止烟草慈善捐赠,一些烟草企业可以借慈善捐赠之机,通过媒体公开认捐、捐赠人冠名权、获得政府表彰等形式大做“软广告”,实现对烟草制品和企业品牌的宣传。各地烟草企业无不财大气粗,如果慈善捐赠之路不被堵死,他们一定会在此重金投入,以公益慈善之名谋取烟草营销之实,并在与控烟力量的博弈中占据上风。
中国加入并已在国内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所有导致直接或间接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行为,包括烟草广告、促销、赞助和慈善等都必须全面禁止。中国一些城市的地方控烟立法中,也已有针对烟草捐赠的禁止性条款。可见,法律全面禁止烟草慈善捐赠,把烟草业彻底排除在慈善之外,不但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也是中国控烟法律与国际接轨以及实现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至于一些网友提出不应对烟草企业的慈善捐赠“一棒子打死”,认为可以既允许烟草企业捐赠,同时严禁其冠名和传播,这种想法固然不错,但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只要允许烟草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只要给他们染指慈善开了一道口子,哪怕是很小的一道口子,以烟草企业的雄厚实力和运作能力,他们就完全可能从这道口子入手,从严禁冠名传播逐渐做成变相的冠名传播,达到借慈善之名行营销之实的目的。所以,对烟草企业的慈善捐赠就是要“一棒子打死”,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矫枉过正”,才能严格做到在慈善活动中禁止宣传烟草制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立法,将烟草企业一概拒于慈善事业门外,同时政府通过进一步提高烟草税的方式,将烟草业收入以税收的途径反哺于慈善事业。
涉及控烟的立法,向前推进一小步都很困难,但若不向前推进,后退的结果将非常严重,必须全力避免。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该法对烟草广告做出“严格限制”而非“全面禁止”,给烟草广告留下了“最后的阵地”(网站交流吸烟经验、烟草信息行情,烟草专卖店堂内广告等未明确禁止),反控烟力量可谓获得“小胜”。现在我们制定《慈善法》,须记取修订《广告法》未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教训,对烟草慈善捐赠应当“零容忍”,不给烟草企业利用慈善做“软广告”的机会,不让烟草业有染指慈善、借势慈善的任何空间。